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2260号“哞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8917号“叮当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85176号“哞哞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18230号“哞哞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77516号“哞哞涮烤吧”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第28769409号“哞哞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172612号“哞哞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68106号“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79246号“奶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不相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哞哞”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哞哞”与引证商标二“哞哞宝贝”、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哞哞家族”、引证商标四“哞哞涮烤吧”、引证商标五“哞哞宝贝”、引证商标六“哞哞汇”、引证商标七“哞”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救急包;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医用棉签;卫生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