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0180号“哞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3440号“哞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68106号“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8917号“叮当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79246号“奶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设计结构、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黄油;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酸奶;烹饪用奶发酵剂;俄式酸牛奶;俄式熟酸乳;奶粉;奶酪;炼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哞哞”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哞哞”与引证商标一“哞哞”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姜汁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