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4517号“洞庭天睿 Dongting Tian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3002小组商品,申请商标与第232839号“洞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1490649号“洞庭天成 DONGTINGTIANCHENG”商标、第50350036号“洪霞 HONG XIA及图”商标、第59954884号“粗粮煮意 CULIANGZHUY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3002小组商品(即“茶”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加工过的谷物;糯米;谷类制品;米;黄豆;绿豆;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条;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洞庭天睿 Dongting Tianrui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