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0462号《关于第45758670号“HP Z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6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8448号“HEZ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电视摄像机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我局应据此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电视摄像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1年10月27日第176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电视摄像机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