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0725号《关于第43709811号“澳尔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457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0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在二审期间,第4107726号“澳尔斯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据此撤销被诉裁定。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18638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1年12月23日第177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