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耀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1603号“老石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宗教并无关系,石佛为一个村镇地名,作为商标不会对旁人或宗教人士的理解有歧义的产生。“老石佛”既能突出传统文化底蕴,又不违反规定,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石佛为地域名称的证明;石佛镇相关资料;类似商标注册成功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老石佛”,该标识含“佛”,为宗教用语,使用在“蜂蜜;谷(谷类)”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