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20465号“NEW K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W KINGS 61020465

阅读:40312 2022-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鑫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石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0465号“NEW K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740号“NEWINGS”商标、第12884338号“newings…

  申请人:义乌鑫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石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0465号“NEW K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740号“NEWINGS”商标、第12884338号“newing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的系列商标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好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电脑专用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多功能键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NEW KING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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