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克希尔毯与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4574号“一触达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2815289号“一触倾心 Love at first tou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