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1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9143号“图形”商标、第4172537号“图形”商标、第29170179号“图形”商标、第4172543号“图形”商标、第55734210号“图形”商标、第55852546号“图形”商标、第31550154号“图形”商标、第55818728号“图形”商标、第41727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决定对诸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诸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图形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食用鱼胶;烹饪用蛋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