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7781号“向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0181号“向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02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果冻;食用果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