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52388号“小米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米游戏 41752388

阅读:129995 2022-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0596号《关于第41752388号“小米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6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0596号《关于第41752388号“小米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6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8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25560号“小米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35681号“小米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932147号“小米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可以用于评判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能否核准注册。原审判决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0136号“小米潮童馆 XIAO MI CHAO TONG 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02675号“小米包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或撤销,第16625922号“小米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无效宣告。上述事实足以影响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应结合上述事实对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进行重新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2478号“小米童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9896号“小米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七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五、七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四、六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八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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