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慧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98502号“幻斗英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5967号“幻想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审结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动画片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不予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前述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幻斗英雄”与引证商标“幻想英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