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慧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193360号“幻斗英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6016号“幻想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该案审结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上不予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除技术研究以外的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幻斗英雄”与引证商标“幻想英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