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超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44745330号“OX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83564号“GXG”商标、第10312535号“GXG”商标、第6005259号“GXG Gill Mix Green”商标、第13954486号“GXG及图”商标、第25328892号“GXG”商标、第28477086号“GX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其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背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登山杖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OXG”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的文字“GX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