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微智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立娜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59079号“MSE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37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2011年10月,是杭州沈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制药、农药、染料等精细化工领域的微连续流化工工艺研发及其系统成套设备的工程安装服务,并可提供微通道反应器、微通道混合器、微通道换热器、管式反应器等核心器件。申请人已提供正常使用商标的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产品铭牌照片;2、展会现场照片;3、办公室标识牌照片;4、工资单照片;5、采购入库单、出库申请单照片;6、销售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仪器;恒温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热调节装置;电暖衣服;电马甲;电手套;电靴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或难以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证据4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6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且在缺乏发票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已实际履行。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