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国泰君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0979号“国悦颐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308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44类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属于南京国悦颐养集团,国悦颐养集团是一家拥有20年经验的专业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集团设立有多家分院,自1999年创办以来,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国悦颐养”为老人及其家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养老、康复、休养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所有人及国悦颐养集团旗下各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4类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南京国悦医院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国悦颐养集团医疗团队介绍;3、国悦颐养各分院展示、收据及发票;4、南京国悦医院与第三方签署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5、南京国悦医院入院及住院期间相关告知文件模板;6、诊疗记录、康复治疗单及医嘱、复治疗诊室及患者康复治疗照片;7、国悦颐养集团旗下关联公司执照、名片、财务章及发票章;8、国悦颐养集团在运营、维护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9、国悦颐养品牌宣传材料及宣传产品;10、国悦颐养集团及“国悦颐养”养老院活动集锦及相关报道;11、国悦颐养2021年江苏卫视宣传视频;12、国悦颐养获得部分荣誉、服务过的老人及其家人馈赠的锦旗;13、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申请商标清单、被申请人五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引证商标流程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我局认为南京国悦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国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国悦颐养服务中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6、8至12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医疗护理、养老服务等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国悦颐养”。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医疗护理、养老服务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八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护理、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八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卫生设备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