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化学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05408号“ACS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62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积极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美国化学会的介绍;2、申请人期刊列表;3、高校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购买申请人所提供的数据库信息;4、申请人中国代表机构代理人介绍及相关活动;5、申请人收录中国期刊的相关证明;6、申请人官方网站对复审商标的使用;7、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复审商标的使用;8、中国化学会官方网站有关复审商标的介绍及报道;9、iGroup官网对ACS数据库培训服务的介绍及相关课程;10、有关复审商标的文章;11、新闻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和服务的报道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ACS销售有限合伙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他人的雇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服务;组织教育展览服务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10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美国化学学会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考虑到注册商标合法使用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授权,且具有可追认性,我局认为iGroup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至11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组织教育展览服务等相关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CS ”。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培训、组织教育展览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