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874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1892号“粤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粤智助”自助机已获得政府和群众的信赖与支持,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能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由汉字“粤”图形化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 “粤 TV及图”商标已共存注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共存列表、合同书、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粤及图”,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文字“粤”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