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汇蔚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0921号“Lore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及较高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7731号图形商标、第11736671号“ABUNNO A及图”商标、第26581694号“TECHOVICE及图”商标、第108392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主营服务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共存于市场不致产生实际混淆。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