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商.恩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4835号“NZXT CAPS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6961号“NZXT”商标、第48122417号“NZXT”商标、第49087598号“NZX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NZXT BLD”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共存,基于同一审查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可区别,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 CAPSULE词语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ZXT CAPSUL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NZX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