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汇蔚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1392号“Lore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及较高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27874号“汉王数字 HANVON DIGIT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09127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主营服务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共存于市场不致产生实际混淆。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j及图”在表现手法、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