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恒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50398548号“满千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满千金”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433008号“满适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嫌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主流网站对申请人先正达公司的介绍;
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
3、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先正达在华公司照片、零售店照片、先正达公司“满适金”产品包装图样及照片;
5、先正达公司“满适金”等商标注册信息及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6、先正达公司关于“满适金”等品牌的广告宣传材料;
7、先正达公司“满适金”产品的部分销售信息及发票;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满千金”与引证商标“满适金”的文字构成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杀害虫剂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无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具有恶意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也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