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6775号“BER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93481号“贝灵格BEYRI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0585号“博雷澳BRINGE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41755号“博纳布克BRUCE BO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54434号“博纳布克BRUCE BO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574144号“博纳布克BRUCE BO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88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帽等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服装、成品衣、游泳衣、商议”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以及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