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朝华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5487号“東8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39163号“東八烫捞DONG BA TANG LAO”商标、第10623012号“东八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情况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東8楼”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東八烫捞”、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东八社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宠物寄养服务;餐具出租;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