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敬雨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9856号“魔力悬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0920206号“魔力街搭molijieda”商标、第13048015号“魔力工坊及图”商标、第23738529号“魔力学堂Molixuetang”商标、第25883051号“魔力时尚”商标、第38594108号“魔力绒”商标、第57121248号“魔力PP”商标、第57544413号“魔力衣馆Mor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属于独创性组合后呈现的新颖性词汇,消费者不能将之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联系起来,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其提供的特点和服务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其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魔力悬浮”与引证商标一所含中文“魔力街搭”、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魔力工坊”、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魔力学堂”、引证商标四文字“魔力时尚”、引证商标五文字“魔力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袜;帽子;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腰带;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魔力悬浮”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