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昌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07614号“IGU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86874号“GVIGUANA”商标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5715203号“IGUAN”商标、第15986230号“艾冠 IGUAN”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