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科尼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嘉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浦东嘉里大酒店
申请人因第8839392号“SKINNY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89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不应予以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物料采购订单、付款回单、发票、收货记录;
2.菜单;
3.销售记录报告、打印销售单的过程视频;
4.网站截图及视频、酒店餐厅内部视频。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核定商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2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