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60077号“口袋健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口袋健康 14460077

阅读:74718 2022-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轻思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60077号“口袋健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73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轻思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60077号“口袋健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73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口袋健康APP下载、使用界面(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核定商品,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10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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