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71697号“博士啤酒 龘 DI.DA BEER 零嘌呤啤酒 PURINE FREE B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士啤酒 龘 DI.DA BEER 零嘌呤啤酒 PURINE FREE BEER及图 61271697

阅读:144767 2022-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家得宝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1697号“博士啤酒 龘 DI.DA BEER 零嘌呤啤酒 PURINE FREE B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强烈的显著性…

  申请人:家得宝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1697号“博士啤酒 龘 DI.DA BEER 零嘌呤啤酒 PURINE FREE B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84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8849号“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48736号“博士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02653号“博士 科学使者 DOCTOR SCIENCE AMBASSA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69246号“博士宅配 POSH DESI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66923号“房博士 FANGD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26642号“O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008126号“D 博士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924729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924728号“博士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925463号“博士眼镜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800417号“Z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338616号“LU 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848832号“博士体验方法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6493034号“沙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7673219号“X博士 D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9745919号“ SPA 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3151771号“A 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0031299号“1+9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2844204号“博士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3350038号“SOU 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4804082号“博士自动变速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9620837号“DR.U 博士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9615058号“DR.U 博士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0405690号“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60741467号“博士梅干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20042756号“小博士XIAOB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21171137号“小V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25192849号“小V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3769101号“博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27816583号“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51438781号“沪盾鼎 DR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60366217号“零嘌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消费者很容易分辨,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六的效力有待商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整体以汉字“龘博士啤酒”为核心识读部分,在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且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已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五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2、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均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指定使用的“广告;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相比较,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至三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二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三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含“零嘌呤”、“PURINE FREE”可译为“嘌呤免除”,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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