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8487号“忘忧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从事的“餐饮美食”服务内容相关联,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忘忧鸡”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第21277546号“忘忧阁”商标、第45404949号“忘忧小龙虾 忘忧WYXLX”商标、第21287945号“忘忧阁”商标、第58541482号“忘忧炒饭”商标、第60164962号“忘忧铺子”商标、第60180398号“忘忧铺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