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745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37450

阅读:168461 2022-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BJ GROUP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高华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7450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258号决定,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BJ GROUP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高华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7450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258号决定,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25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于第25类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以在中国进行定牌加工的形式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外文账单及对部分内容进行翻译的翻译件;

  2、相关在先行政决定。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与其撤销复审阶段证据形式基本一致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3月12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得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12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的标志,且申请人仅对其提交的外文证据进行了部分翻译,证据2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745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374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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