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5208号“仁安置业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305号决定,于2022年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30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工牌、纸杯、办公场所、办公系统以及相关网站页面等图片若干;
2、广告合同、发票相关材料四组;
3、被申请人作为发包人(甲方)的施工合同、发票等材料若干组;
4、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以及商标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7日在第42类工程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13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向他人购买相关服务的材料、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等。且上述证据未能体现出被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