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尾市缘如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对第53173861号“SWLAPM F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27687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三为第1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apm”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
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3、APM MONACO公司相关介绍资料;
4、APM MONACO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6、APM MONACO公司全球分店地址列表、中国内地自营实体店铺列表;
7、APM MONACO公司在中国开设新店的新闻报道;
8、相关企业注册信息;
9、商场租赁合同;
10、APM MONACO公司网上店铺资料;
11、天猫、京东销售产品部分网页资料;
12、产品目录;
13、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等商品上,现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效商标。
三、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享有的所有注册商标授权申请人使用,故申请人具有引证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