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5492号“oh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hora G1615492

阅读:169676 2022-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LLUG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5492号“oh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的复…

  申请人:GLLUG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5492号“oh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为可接受服务,应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类)第49269253号“OHORA”商标、第47643616号“OHORA”商标、第49287570号“OHORA”商标、第55760502号“OH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提出异议申请,若引证商标一、三被不予注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在美甲烤灯商品上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美甲烤灯、发光二极管(LED)美甲烘干机商品上的注册障碍,且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综上,申请商标在第8、11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至四为有效在先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在第35类服务上,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上能否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如审理查明1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8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ohora”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文字“OHORA”字母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相关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和宣传服务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15492号“oh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hora G16154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9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