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祥发首饰厂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对第54287922号“ADLISAPM橙里饰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27687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三为第1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apm;APM MONACO”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三、被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了2件商标均抄袭和摹仿了引证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权利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
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3、APM MONACO公司相关介绍资料;
4、APM MONACO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6、APM MONACO公司全球分店地址列表、中国内地自营实体店铺列表;
7、APM MONACO公司在中国开设新店的新闻报道;
8、相关企业注册信息;
9、商场租赁合同;
10、APM MONACO公司网上店铺资料;
11、天猫、京东销售产品部分网页资料;
12、产品目录;
13、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等商品上,现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效商标。
三、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享有的所有注册商标授权申请人使用,故申请人具有引证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