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利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8351号“利优L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1050号“利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基于申请人品牌而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的未加工的稻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利优LIYOU”与引证商标“利优”汉字构成相同,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食用菌、未加工稻谷、玉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谷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植物种子;蘑菇繁殖菌;农作物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