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未来有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肥城市名航商标代理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1078号“未来有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5250号“未来有趣”商标、第31823867号“未来有趣”商标、第36255644号“未来有印”商标、第37901788号“未来有你MIKU WITH YOU”商标、第41512060号“未来有戏及图”商标、第45091524号“未来有戏”商标、第61611800号“未来有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未来有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