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风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8041号“风动雕塑 FENGDONGSCULP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风动雕塑 FENGDONGSCULPTURE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0384号“迪日及图”商标、第14994046号“帆蓝德及图”商标、第20292378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