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靓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3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1868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54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22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