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5489号“Evol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9858号“eSolve21”商标、第8778299号“EVOLVER及图”商标、第1020918号“EVóLOVE”商标、国际注册第1599044号“EVOLVA”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599108号“EVOLVΛ”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599044号“EVOLVA”商标(第3类)、国际注册第1599108号“EVOLVΛ”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4983号“EVOL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volve”与引证商标一“eSolve21”、引证商标三外文“EVOLVER”、引证商标四“EVóLOVE”、引证商标五“EVOLVA”、引证商标六、八“EVOLVΛ”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面奶;沐浴油;清洁制剂;香精油;制香料香水用油;醚类香精;芳香精油;香料;化妆品;化妆用油;面部护理油;润肤剂;爽肤水;保湿乳液;唇彩;化妆用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去污剂;香精油;空气清新剂;消毒剂;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