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7549号“小值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1212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