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兹雷特薄带连铸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2225号“CAS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机床;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其余商品与第10459587号“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8301号“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92265号“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申请人已经对第20002343号“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铸造机械”商品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机器传动带”一项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机床;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仅在“机器传动带”一项商品上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铸造机;铸模(机器部件);铸件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