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94772号“PANDA.T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TV及图 18494772

阅读:49445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龙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494772号“PANDA.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8561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110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7040号商标、第17990…

  申请人:北京龙之心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494772号“PANDA.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8561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110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7040号商标、第17990726号商标、第6509905号商标、第16213549号商标、第7086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器托管;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器托管;云计算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器托管;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8494772号“PANDA.T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TV及图 184947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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