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25105号“雯奴WENN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雯奴WENNU 18125105

阅读:33593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俊发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18125105号“雯奴WENN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498683号“emu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俊发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18125105号“雯奴WENN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498683号“emu及图”商标、第11409910号“emu”商标、第17854632号“emu及图”商标、第17854633号“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列表;

  2、产品图片及海报;

  3、销售情况、产品资料;

  4、荣誉证书;

  5、媒体、报刊及网络等宣传材料;

  6、相关裁定文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延续性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一直持续宣传及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实体店照片;

  2、线上销售资料;

  3、百度搜索结果;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产品检测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T恤衫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尚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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