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72527号“龙牌绿色宜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牌绿色宜家 60372527

阅读:101164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2527号“龙牌绿色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76209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2527号“龙牌绿色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76209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龙牌”所获荣誉证书、认驰证据、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龙牌”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龙牌绿色宜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宜家”,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石膏(建筑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绿色”,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产品系环保健康的,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0372527号“龙牌绿色宜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牌绿色宜家 60372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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