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51104号“ON HAI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N HAIR及图 49751104

阅读:93598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昂嗨儿造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9751104号“ON HAI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26…

  申请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昂嗨儿造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9751104号“ON HAI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265336号“ONHAIRON”商标、第44280965号“ONHAIRO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含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品牌宣传推广及门店信息;微信推广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均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44类洗发液、美容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发乳;清洗用洗涤碱;擦亮用剂;花精(香料);烫发剂;牙用漂白凝胶;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外文部分“ON HAIR”和图形构成,主要认读部分“ON HAIR”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润发乳;清洗用洗涤碱;擦亮用剂;花精(香料);烫发剂;牙用漂白凝胶;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9751104号“ON HAI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N HAIR及图 49751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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