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跳板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海军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8日对第48441549号“流汁宽粉liuzhikuanf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流汁宽粉”四个汉字,其中“流汁”常用于表达食物呈液体状态,用来形容食物的多汁。“宽粉”是一种粉条,主要是以红薯为原料,所以“流汁”是对“宽粉”特点的直接表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授权的兰州火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本案申请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起诉状;第23922541号“流汁宽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流汁宽粉”是兰州火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品牌,研发于2013年,一经推出,广受大众所喜爱,产品形式历经了堂食流汁宽粉、外卖装流汁宽粉、预包装流汁宽粉、自热装流汁宽粉等多个载体变化。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流汁宽粉”百度百科和搜狗百科的截图;“流汁宽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关于“流汁宽粉”抖音直播带货视频;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文章;商标使用电子证据;宣传报道视频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马铃薯粉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尚无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方便粉丝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流汁宽粉liuzhikuanfen及图”中的汉字部分“流汁宽粉”易被相关公众认为其为食品名称,将其指定使用在方便粉丝、粉条等商品,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品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