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2822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 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6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3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36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25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03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14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283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384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216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884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奖项、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的注销申请已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九、十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