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白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6158号“BAIYU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00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24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VI设计手册及合同、付款回单、广告宣传合同及付款回单、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