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5401号《关于第50831579号“小蜜蜂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7007号“小蜜蜂金服 BIZ B FIN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77014号“小蜜蜂保险”商标、第31149057号“蜜小蜂”商标、第23575541号“小蜂蜜物业管理 APIS PROPERTY MANAGMENT及图”商标、第33413202号“小蜜蜂家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电费收款代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驳回。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审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四以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4149号“小蜜蜂村”商标、第16847829号“小蜜蜂创投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六)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至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蜜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蜜蜂”、“蜜小蜂”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钱币估价、担保、不动产代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保险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电费收款代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托、保险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电费收款代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